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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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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舉人之保密與獎勵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8
  • 資料點閱次數:3113

  為落實保護檢舉人之安全,除依行政院核頒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外,本署並研訂「檢察、調查機關處理檢舉貪瀆案件注意事項」乙種由檢察官詢明檢舉人須否對其姓名、身分保密,除明示不保密者外,應將可發現為檢舉之檢舉人姓名、身分資料,另置密封袋保存,起訴後亦不隨卷移送法院,有關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均不顯露案經檢舉之說明,以防洩密,得以確保檢舉人之安全。檢舉獎金之發放,已徵得財政部同意,以三種方式先行辦理扣繳所得稅,並由法務部調查局以機密方式發給。至此,對檢舉人之保護,已臻週密。


相關法規連結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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