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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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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從公益代表人角度談「冤獄平反」 檢察機關史上首次辦理「刑事再審制度檢討與策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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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共同舉辦「2024年臺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從制度比較及個案經驗探討再審制度的策進

鑑於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對判決確定被告之救濟,扮演重要地位,故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於328日共同舉辦「臺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這是首次由檢察機關主辦關於再審的研討會,具重要指標意義。

研討會邀請日本青山學院大學教授葛野尋之、大阪大學教授水谷規男、甲南大學教授笹倉香奈、明治大學教授石田倫識及國內學者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陳佳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黛利,從不同面向提出報告,口譯則由臺灣日本刑事法研究學會理事長林裕順、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李濠松擔任,與會學者專家充分交流。

此外並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擔任開幕致詞貴賓,另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及全國各地檢察官、法官、律師、各大學院校師生等逾百人現場及線上共同參與。

  • 行政院羅政委:「再審要『一心合力』,各方共同努力。」

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再審無法只靠一方之力,一定要審、檢、辯等實務工作者都有這樣的責任、心志及目標,一心合力努力。」。羅政委提醒冤錯案有三個新風險要注意:1.案件量太大,易忽略細節造成冤抑;2.刑度較輕案件,心態上容易輕忽;3.過度依賴或不當運用科技,可能提升冤罪風險等,值得實務工作者多加留意。

  • 邢總長:「從觀念、法制及資源三面向同步改變,才能真正發揮再審平反功能。」

檢察總長邢泰釗指出:「除非是DNA、彈道鑑定等有科學鑑識的新證據類型外,一般再審救濟十分困難。再審機制要能夠發揮平反功能,需要從以下幾點全面性的檢討:1.觀念的改變,就是從傳統『僅在消極糾正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調整為以『無辜被告之救濟為優先』的積極觀點出發,來設計再審制度;2.基於以上宗旨,重新檢討再審的配套法制;3.參酌美國德州達拉斯郡定罪完善小組經驗,專人專案辦理,在充足資源支援下,核定『真實無辜案件』,啟動審查程序,進行新證據的調查與蒐集。以上三者同步,才能真正平反冤錯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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