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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名稱: (111年)文化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補助作業要點 加入最愛
宗旨: 文化部為尊重多元文化,打造語言友善環境,活絡我國豐富之語言多樣性,增進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學習管道及使用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公私立學校,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前項申請者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以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補助類別「創作及應用」為限,且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受理單位: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承辦人: (02)8512-6445江小姐
備註: **「計畫書」格式請參考「文化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補助作業要點」附件格式(第7頁至第9頁)

一、補助類別:
(一)友善環境:至少應包含一種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
1.口譯。
2.提供聽語障者臺灣手語轉譯或同步聽打服務。
3.臨櫃服務。
4.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提供播音服務。
5.數位互動服務。
6.增進上開項目服務人員職能培訓之相關研習活動。
7.其他有助打造語言多樣性友善環境之創新服務。
(二)創作及應用:以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進行具文化內容之創作、製作、翻譯、配音、改編,並以紙本、影視音、數位等任一形式出版、發行或公開播送、傳輸及多元科技應用。
(三)推廣活動:
1.提升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意識之整合行銷活動。
2.增加參與者使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溝通互動之推廣活動。

二、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者限申請一案,且應就前項補助類別擇一申請,惟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不在此限。
(二)申請前項各款補助類別之補助時,其計畫書所載以兒童及青少年為主要閱聽或參與對象;或申請前項第一款類別補助,其計畫書所載實施場域為文化場館者,本部於評選時,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三)補助額度及比例:
1.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決定,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2.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補助比例依財力級次,其最高補助比例,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3.其他申請者: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該案核定計畫書所載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
(四)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者,本部將追回補助之款項。
(五)申請案如涉及利用他人之著作之情形,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著作財產權人之書面授權文件或合作意向書。
(六)申請案成果資料以教育部公布之文書書寫系統及拼音方案為標準;如含有出版品、播音檔、文宣品、數位互動服務、職能培訓教材等製作規劃,其內容應經專人審核其正確性,並檢附審核通過之證明文件。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 、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三、計畫執行期程自補助核定日起最晚至111年11月30日止。

四、為全面推動無紙化作業,提案申請者於線上報名後,無需再將相關書面申請文件郵寄本部,亦不受理紙本申請。線上申請流程:
(一)申請「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會員,申請成功後點選首頁右上角「會員登入」。
(二)線上填表與上傳申請資料:
1.「第一步驟:填寫申請資料」,完成後儲存。
2.「第二步驟:列印申請單」,列印紙本後簽名並掃描成電子檔。
3.「第三步驟:附檔上傳」,上傳「申請單」、「計畫書」、「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附件資料,上傳完畢請點選「案件儲存」。
4.確認無缺件或錯誤後,請點選「確認送出」,即完成申請資料上傳。
受理申請日期: 1.文化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補助作業要點_個人
   110/10/01~110/10/31 23:59
2.文化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補助作業要點_團體
   110/10/01~110/10/31 23:59
3.文化部語言友善環境及創作應用補助作業要點_縣市政府
   110/10/01~110/10/3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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