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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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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6
  • 資料點閱次數:25337
  1. 對已確定之刑事判決或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之實體上裁定,始可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請使用聲請狀以郵寄或親自遞送本署(臺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提出聲請。
    聲請狀僅需1份,勿庸提出繕本,以節省勞費。
  2. 請詳細敘明該刑事確定裁判之審判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如以確定判決為認定事實錯誤而請求救濟者,應以再審程序為之,請逕向最後審理事實法院聲請辦理。
  3. 請務必載明確定裁判之法院及案號,並隨狀檢附確定裁判影本,以供審核。
  4. 本署受理後,即分案審核,如認該確定裁判審判確有違背法令,即提起非常上訴,並移送最高法院審理,同時通知聲請人。
  5. 本署審核結果,認原確定判決無審判違背法令事由,將函覆聲請人。
  6. 非常上訴案件移送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後,該院將製作判決正本送達被告,並移送本署後轉發管轄之檢察署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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