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

劉宗明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31
  • 資料點閱次數:462

提案之法律問題:被告於民國9422日修正公布、9571日施行(下稱修正後)刑法第49條規定前,因犯罪受軍法裁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未受司法最終審查,下稱「軍法前案」),並於「軍法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即刑法第49條規定修正刪除「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規定後,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後案」),有無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規定之適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