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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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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智翔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8
  • 資料點閱次數:601

提案之法律問題:法院對於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罪而情節輕微之個案被告,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0 號解釋(下稱釋字第790 號解釋)文諭知之1 年限期修法期間內,得否依該號解釋意旨減輕其刑?

爭點: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文僅諭知相關機關逾期未修正,法院得適用過渡規範(即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解釋意旨減輕法定刑至1/2),則於修法期限屆滿前,各法院審理案件應如何處理?二、該號解釋所指示法院得適用過渡規範之時期,是否拘束各法院?法官於期限屆至前,提前適用過渡規範,有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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