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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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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邱群槍砲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3
  • 資料點閱次數:747

法律問題:關於被告成立累犯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檢察官應否基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踐行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任。亦即,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下稱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揭示,將累犯「必」加重其刑變更為「可裁量」事項之意旨,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程序上應否先由當事人(尤其是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以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列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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