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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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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輝殺人等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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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06
  • 資料點閱次數:1293

最高法院提出之法律問題:

  • 兩公約的解釋,除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之解釋之外,是否包括其他?
  • 依兩公約及相關解釋,精神障礙是否不得判處死刑?若是,有無限定於何種精神障礙?理由為何?
  • 人權事務委員會2018年第124屆會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點前段:「締約國應避免對於面臨特殊障礙難以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自我辯護的個人,如存在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其意義及適用範圍為何?
  • 原判決論上訴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計9罪,同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計5罪,其認事用法,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 原判決量處上訴人死刑,量刑部分有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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