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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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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信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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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4-07
  • 資料點閱次數:1243

爭 點:民國109 115日修正公布、同年7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0條第 3項所謂「三年後再犯」,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見解: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 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則事實審法院就此類案件應否依職權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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