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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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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財誌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9-03
  • 資料點閱次數:1010

法律問題:

一、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於現行法制下,同時該當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論處?

二、被告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加重要件),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經依法規競合之例,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得否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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