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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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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璋毒品案言詞辯論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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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11-20
  • 資料點閱次數:1277

爭 點:民國1097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依本條第12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仍適用本條第12項規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此所謂「3年後再犯」,是否僅以被告本次再犯時間,與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相距已逾3年即足,不因其間是否另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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