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處之「利益」是否限於「財產上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