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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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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岢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言詞辯論聲請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4
  • 資料點閱次數:1610

爭點: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處之「利益」是否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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