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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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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明達貪污案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暨提案大法庭聲請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4
  • 資料點閱次數:1886

爭點一: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款規定之「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最高法院可自為裁判。是否包括第三審法院對於重要事實認定與原審不同之情形?

爭點二:第三審法院可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對於重要事實為與原審不同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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