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明達貪污案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暨提案大法庭聲請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4
- 資料點閱次數:1960
爭點一: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1款規定之「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最高法院可自為裁判。是否包括第三審法院對於重要事實認定與原審不同之情形?
爭點二:第三審法院可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對於重要事實為與原審不同之認定?
附件下載
- 最高法院107年台非字第205號刑事判決.pdf191 KB 109-04-27 下載次數:375
- 謝明達貪污案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三).pdf698 KB 108-11-22 下載次數:943
- 謝明達貪污案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二).pdf527 KB 108-10-28 下載次數:1144
- 謝明達貪污案非常上訴補充理由書(一).pdf1039 KB 108-10-28 下載次數:745
- 謝明達貪污案提案大法庭聲請書.pdf1082 KB 108-09-09 下載次數: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