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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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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東逸賭博案非常上訴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4
  • 資料點閱次數:1706

爭點: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所稱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否不應侷限於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而「公眾得出入」應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任何方式在該所在參與賭博或將賭博之意思傳達至該所在,無論透過電話、傳真或通訊軟體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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