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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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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哲旻加重詐欺等案提案大法庭聲請書暨補充理由書、言詞辯論意旨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4
  • 資料點閱次數:3537

爭點一:行為人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詐欺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取財罪,上開2罪應數罪併罰或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

爭點二:上開情形,倘以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第1項規定,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爭點三:洗錢防制法106628日修正施行後,詐欺集團車手之提款行為是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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