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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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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洋妨害秘密(GPS)案非常上訴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8-03
  • 資料點閱次數:3146

爭點一:被告為司法警察,為偵查犯罪,未經聲請法院許可,在嫌疑人車輛底盤私裝GPS追蹤器,紀錄該車輛於公共道路之行蹤,其所紀錄之客體是否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2款無故竊錄他人之「非公開行為」?

爭點二:承上,被告行為時,司法實務許可司法警察裝設GPS追蹤器蒐證,行為後司法實務變更見解,認為目前法律並無許可裝設GPS追蹤器蒐證之明文,不得以此方式蒐證。被告上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15 條之1 2 款之「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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