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最高檢察署:回首頁

:::

各科室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8
  • 資料點閱次數:16428

一、 書記廳

書記廳由書記官長主持、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全署行政事務及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其職掌如下:

  1. 所屬職員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2. 重要會議之籌畫進行。
  3. 檢察總長應注意事項之提請。
  4. 行政文件之審核。
  5. 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擬議。
  6. 研究發展工作之擬議。
  7. 管制考核工作之查催。
  8. 其他有關檢察總長交辦事項。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陳明檢察總長指定薦任書記官代理。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並陳報檢察總長。書記廳以下分科事項:

A 紀錄科之職掌:

  1. 關於刑事第三審上訴案件及其他案件之分案。
  2. 關於配受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
  3. 關於非常上訴案件之分案。
  4. 關於筆錄之製作及檢察官會議之籌畫、紀錄。
  5. 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
  6. 關於案卷之整理、編訂、保管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
  7. 關於非常上訴及判決要旨之輯錄。
  8. 關於查詢案卷簿冊之編製。
  9. 關於收結案件及各種報表之編製。
  10. 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B文書科之職掌:

  1. 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
  2. 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
  3. 關於工作計畫、工作考成及各項報告之彙編。
  4. 關於文書之管制、查核。
  5. 關於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及分類。
  6. 關於印信之典守。
  7. 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畫及紀錄。
  8. 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C總務科之職掌:

  1. 關於經費之出納。
  2. 關於案內特別重要文件及物品之保管。
  3. 關於財產之購置、保管及發給。
  4. 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
  5. 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
  6. 關於實務配給之辦理。
  7. 關於法警、司機、技工、工友之進退、訓練及獎懲。
  8. 其他有關總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D研究考核科之職掌:

  1. 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2. 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3. 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4. 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5. 關於各項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6. 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E資料科之職掌:

  1. 關於非常上訴要旨之輯錄。
  2. 關於卷證之編檔及保管。
  3. 關於辦案資料之蒐集及保管。
  4. 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及保管。
  5. 其他有關資料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F法警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法警掌理下列事項:

  1. 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2. 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3. 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二、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

  1.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人員受檢察總長之指揮。
  2.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分別依照法令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三、資訊室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1. 關於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2. 關於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審核測試、評 估、維護及推廣事項。
  3. 關於電腦作業規格標準化建立事項。

 

回頁首